1.本制度所称信访,具体包括自然人、法人或非法人社会组织向财政系统的下列来信或来访:
(1)检举、揭发财税违法行为或者提供查处线索;
(2)检举、揭发本系统工作人员违法、违纪行为或者提供查处线索;
(3)对财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提出批评或建议,但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建议和政协提案除外;
(4)询问财政税收法律、法规、规章、政策;
(5)财政系统干部向单位领导、股室负责人反映需要由单位解决或由单位出面解决的困难、问题或诉求。
2.办公室是信访工作的管理机构,负责机关信访接待工作。主要职责是:
(1)登记、批办来信来访;
(2)根据需要,直接办理信访事项;
(3)负责局长信访接待日的组织安排;
(4)要求机关各职能部门提供信访事项办理情况;
(5)根据信访所反映的问题开展调查研究。
3.局机关各股室、各直属事业单位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可直接受理信访,但在收到信访后,应及时向领导汇报,并告知局办公室备案;在办理完成后第365用英语怎么说_365bet官网投注_365官网多少
将受理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再次向领导汇报,后将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书面报办公室。
4.对信访事项应当进行登记,登记的主要内容包括:
(1)信访时间及编号;
(2)信访人姓名(署名)、名称及地址;
(3)信访内容摘要;
(4)信访办理情况。
5.已登记的信访按以下方式办理:
(1)属本机关主管和管辖的信访事项,由办公室按职责分工交办经机关各内设机构办理;属于举报财税违法行为的,转分管负责领导牵头处理;属于投诉财政人员违法违纪及工作作风问题的,转派驻纪检组处理;属反映综合情况的,由办公室处理;
(2)对虽属本机关主管和管辖的事项,但法律、法规另外规定了处理程序和办法的信访事项,应告知信访人按规定的程序和方式提出,并将信访材料转机关内相关职能机构;
(3)对不属于本机关主管和管辖的信访事项,应当将信访材料转有关主管机关,并告知信访人,信访人名地址不详的除外。
6.财政机关内设机构承办的信访事项应在一个月内办结,并向办公室报办理结果,交办单另有期限规定按交办单规定的期限办理。